加强用地服务,为灾后重建提供坚强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羊 群

2008625

 

在全市灾后恢复重建的关键时刻,作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把保障灾后恢复和重建用地作为首要任务,主动谋划、及时行动,为重建家园贡献力量。

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灾后重建用地需求。今后三年新增灾后重建建设用地总规模基本能够满足三年重建要求。要科学制定用地计划,合理利用计划指标,切实保障灾后重建期间所有项目建设用地。同时,对灾后恢复重建期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

调整重建用地审批程序,建立用地审批快速通道。对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过渡安置等急需使用的土地,根据需要可先行使用。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可以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直接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实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恢复和重建用地成本。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划异地重建的村庄需要使用本集体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划拨供地。

开展土地整理复垦,恢复灾区生产生活条件。针对灾区临时、安置占耕地多的特点,对重建过程中阶段性超规模的用地、临时用地、救灾抢险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和工矿旧址、灾毁耕地以及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耕地,统筹做出整理复垦安排,编制实施方案,拟定土地整理复垦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积极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灾区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给予资金倾斜。对当前轻度受损的耕地、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积极争取上级以村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尽快复垦和恢复利用。

保护群众的土地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的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充分利用原有地籍资料,对土地权利的灭失和其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为灾后重建提供确权依据,防止因灾产生土地纠纷。针对地震导致土地使用权证遗失的情况,简化补办证件程序,减轻受灾群众负担。依法履行灾后重建征地法律程序,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灾后重建需要紧急征收集体土地的,要告知和征询农民意见,采取多种途径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协调相关权益,及时化解和裁决产权争议,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加强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保障灾后重建用地安全。充分利用已有地质灾害普查成果,查清全市范围内新发生的滑坡、崩塌、巨大滚石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各类隐患,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开展分区适宜性评价和临时安置点、重建选址危险性评估,为受灾群众安置、灾后重建选址、规划编制等提供决策依据,保障灾后重建用地安全。要尽快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监测点建设,落实监测人员和责任,实时提供预警和避险信息,最大限度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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