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绵阳市涪城区志力建材厂非法占地、无证采矿案
办案时间: 2005年4月27日-2005年8月5日
办案机关: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承 办 人: 雷振东、任成刚、黎林、潘清玉、姜昌贵、钟显辉
主要案情及调查经过: 绵阳市涪城区志力建材厂未经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蟠龙村第一农业合作社13.68亩(其中非耕地12.18亩,耕地1.2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砖厂,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该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蟠龙村一社开采页岩矿产资源生产销售页岩砖,我局于2005年2月2日向该厂发出《责令停止采矿通知书》后,该厂仍拒不停止开采,在2005年2月2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使用擅自开采的页岩矿产资源生产销售页岩砖230万块,获取违法所得4.6万元,其行为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4月27日立案,违法事实已查明。经6月20日局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会审会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于7月5日向该厂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绵国土监行处告知[2005]69号)。7月27日向该厂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绵国土监听证告知[2005]4号)。该厂不要求听证。
处理情况: 2005年8月1日,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绵国土监行处[2005]75号),对该厂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被破坏的耕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没收违法所得4.6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5年8月5日送达该厂。
履行情况:该厂于2005年9月5日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14.6万元。
结案建议: 该案符合结案条件,建议结案。
承办人签名 雷振东、任成刚、黎林、潘清玉、姜昌贵、钟显辉 2005年9月7日
执法监察支队意见 拟同意结案,请送局法规监察科审核后呈报局领导审定。
签名:陈建德2005年9月7日
局法规监察科意见 拟同意结案,请锋武局长审批。签名:甘业绪 2005年9月7日 主管领导批示 同意。签名:陈锋武 20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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