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主办单位:法规监察科(股)。

协办单位: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县大队)。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

(五)《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六)《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

(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八)《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九)《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二、初查

案件来源:动态巡查、卫星遥感监测、信访、新闻媒体、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群众检举揭发等。

局属各分局(所)负责受理案件及初查工作,写出初查报告。如确有违法事实,局属各分局应当立即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

三、办理程序

(一)立案

立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3、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后,局属各分局(所)应及时报告法规监察科(股)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县大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申请立案,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县大队)商相关分局(所)后填写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指定办案人员,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

1、办案人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写出《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和重大案件报经领导批准予延长除外)。

2、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事先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或者《行政执法证》。

3、办案人员调取的证据应相互印证,并尽量调取书证原件,现场勘测应认真丈量土地、房屋、矿产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开采面积,并绘制相应草图。

(三)局集体会审

1、办案人员完成调查工作,写出调查报告后应及时提请局会审会研究。

2、局会审会由局领导主持,相关科(室、股)及分局(所)、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县大队)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参加,就所提出的案件分析、讨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形成会议纪录。重大案件可请局法律顾问、行风监督员列席旁听。

(四)送达

1、办案人员根据局会审会的决定,应在2个工作日内拟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局领导审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否同时发出由局领导视其具体情况决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有异议,并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办案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写出答复提纲交支队领导审核后答复当事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办案人员应予采纳。

3、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办案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拟出《听证通知书》,经局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由局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应作好听证会准备工作。

4、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举行听证会后,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或提出的经调查不实的,办案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拟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审签后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五)执行和移送

1、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2、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的,办案人员应当督促其履行。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满后办案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移送材料,经局领导审签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案人员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

4、对涉嫌构成犯罪和违纪需依法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应在局会审会审定后3日内拟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涉嫌违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六)结案

1、办案人员在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后,填写《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领导审签后结案。

2、办案人员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

3、属重大违法案件的,结案之日起14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建议书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省国土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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