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国土资发[2008]126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用地加快促进

全市经济恢复增长的意见(试行)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局属各分局:

2008512,四川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造成我市9县(市、区)、274个乡(镇)受灾,北川县城瞬间夷为平地,平武、安县、江油三县(市)损失惨重,大量居民住房和机关、学校、医院及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或生产车间垮塌、损毁、灭失,道路、桥梁大量受损,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惨遭严重破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蒙受巨大损失。为积极支持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切实保障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和灾后重建项目用地需求,促进全市经济迅速实现恢复性增长,现就我市今后三年内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灾后重建项目用地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凡属5.12特大地震灾害恢复重建(包括过渡安置房,下同)项目,无论是原地改(重)建,还是易地重(新)建,必须符合当地恢复重建土地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总体规划》。易地重(新)建项目要尽量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在当地恢复重建土地规划编制完成并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之前急需动工开发的项目,按照“边规划、边用地”原则先行安排用地,并纳入恢复重建土地规划。

    (二)确保安全原则。凡属5.12特大地震灾害恢复重建项目,无论是原地改(重)建,还是易地重(新)建,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前提。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项目选址,须切实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各类重建工程选址均须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地质灾害评估的重建选址不得纳入各类规划,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

(三)保障用地原则。凡属5.12特大地震灾害恢复重建项目,无论是原地改(重)建,还是易地重(新)建,原则可根据需要保障用地。对灾后重建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因国家和省下达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向省争取政策,按照“省先预支安排使用,并由省分类统计汇总报请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追加认定”的办法解决。灾后重建规划优先保障过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民生产和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

(四)简化审批程序原则。凡属5.12特大地震灾害恢复重建项目,无论是原地改(重)建,还是易地重(新)建,原则上按简易审批程序办理。急需开工项目,可按规划选址意见先行安排用地,后补办“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建设项目用地供地”等相关手续。

二、加大国土资源政策支持力度,保障灾后重建项目用地需要

(一)全力保障过渡安置房和抢险救灾急需临时用地。

1、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选址应尽可能利用废弃地、空旷地、闲置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城镇近期建设项目用地。因避让滑坡、崩踏、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以及防火、防震、防雷击、防洪涝等确需占用耕地的,按建设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需要先行使用土地。

2、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所在地开发园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占用土地农民地上青苗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占用已供国有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开发园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商土地权利人妥善处理补偿事宜。占用政府储备国有建设用地的,不支付补偿费用。

3、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占用耕地使用期满不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按临时用地处理。国土资源部门简化审批环节,只作登记,不办理审批手续。过渡安置房拆除后,由所在地开发园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复耕;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灾后重建土地规划时一并纳入,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

4、对于地震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学校、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按临时用地处理,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需要补办用地手续。

(二)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保障农村村民住房灾毁重建及其农业建设项目用地。

1、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地震灾害损毁后,符合当地村镇建设规划,只需在已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内原址改(重)建的,凭原用地相关手续和村镇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另行办理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2、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地震灾害损毁后,其重建规划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要求,推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导农民住房相对集中建设,统一规划用地、统一建房标准,统一建设基础设施。因原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或实施灾后重建规划需要易地重(新)建的,在符合当地1997-20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村镇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安排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办理审批手续,不收取相关费用。对暂时不符合规划的用地,可按村镇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先行安排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灾后重建土地规划时一并纳入,并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占用手续。

3、为加速农村居民新村建设,鼓励对农村村民住房实行集中统建。各地震受灾县(市、区)可推行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地震灾害损毁后,由所在地开发园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按人平35平方米建筑面积申请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易地集中重建、统一安置。被安置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复垦还耕。原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不再进行补偿。

4、规划易地重建的农村居民点项目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集体所有土地的,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

5、对于地震灾区因实施灾后重建规划,需要易地重建的村庄、集镇和乡镇集体企业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地震灾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恢复农业生产而修建非硬化农村道路、兴修农田水利和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占用非耕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实行备案制,只登记,不办理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占用耕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准补充耕地方案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对被占用土地农民的拆迁、安置、补偿,由所在地开发园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易地重建的农村村民居住用房、乡镇集体企业厂房及村庄、集镇等,凡原有建设用地具备复垦条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新占用的建设用地与拟复垦的废弃地块(原有建设用地)捆绑,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享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的政策。项目区经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周转指标。农村建设用地面积减少后,相应增加城市(镇)建设用地面积。

(三)用好用活国土资源政策,切实保障城镇灾后重建用地需要。

1、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和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对被征收土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后先行用地,并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2、原城市(镇)规划区内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矿企业、商贸企业和其他经营性项目),因地震灾害损毁被鉴定为危房,符合当地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灾后重建规划,只需原址改(重)建(不超用地面积)的,经规划、建设和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原址改(重)建意见后,土地权利人凭已经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使用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另行办理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中:市民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住房及城镇职工房改房、“城中村”原农村村民或市民自建房项目需原址改(重)建(不超用地面积)的,经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原址改(重)建意见后,由实施改(重)建房屋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按建设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改(重)建,并对拆迁户登记造册,收回原房屋产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项目竣工后,由房管部门为救助还房户或新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分摊土地面积重新计算。涉及容积率增加的,不再收取因容积率增加须征收的土地补价款。其价款留开发企业用作改(重)建成本。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产权人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其办理土地分割过户登记,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保留其原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和土地用途。

2)新增房屋部分的房屋产权人凭《购房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分割过户登记,依法交纳相关税费。

3、原城市(镇)规划区内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的教育设施、邮政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军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和特殊用地建设项目,因地震灾害损毁土地使用权灭失或避让滑坡、崩踏、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实施灾后重建规划确需易地重(新)建的,经规划、建设、房管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易地重(新)建意见后,按建设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意见安排用地并按下列原则补办供地手续。原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政府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新供用地面积原则不得超过原有用地面积)。

1)急需使用存量国有土地动工建设的,原则以划拨方式供地。

2)确需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的,依法对被征收土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后,可按建设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先行用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灾后重建土地规划时一并纳入,并逐级上报规划调整和土地征收手续后,再以划拨方式补办供地手续。

4、原城市(镇)规划区内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营利性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项目,因地震灾害损毁土地使用权灭失或避让滑坡、崩踏、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实施灾后重建规划确需易地重(新)建的,经规划、建设、房管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易地重(新)建意见后,按建设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意见安排用地并按下列原则补办供地手续。原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政府按异地等价(或等面积)置换的办法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1)原有土地使用权已经灭失,急需使用存量国有土地动工建设的,原则以划拨方式供地。因实施灾后重建规划需要易地重建的,可按原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地。易地置换的新供建设用地保留其原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和土地用途。

2)确需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的,依法对被征收土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后,可按建设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先行用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灾后重建土地规划时一并纳入规划,并逐级上报规划调整和土地征收手续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补办供地手续。

5凡市民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住房及城镇职工房改房、“城中村”原农村村民或市民自建房,地震灾害损毁已被鉴定为危房,因原有土地使用权灭失或避让滑坡、崩踏、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实施灾后重建规划等确需易地重(新)建的,经规划、建设、房管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易地重(新)建意见后,按建设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意见安排用地并按下列原则补办供地手续。原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政府按易地等面积置换的办法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1)属利用政府资金、社会捐款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城镇非商品住宅的项目需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地;拟先用地,后补办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开发企业的划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及地震还房产权人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其办理土地分割过户登记,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保留其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和土地用途。

2)属利用政府资金、社会捐款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城镇非商品住宅项目,确需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依法对被征收土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后,拟先行安排用地、后补办用地手续。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灾后重建土地规划时一并纳入规划,逐级上报规划调整和土地征收手续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补办供地手续。

3)属新增房屋部分的房屋产权人凭开发企业的划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其《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分割过户登记,依法交纳相关税费。

6、原城市(镇)规划区内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及其他经营性项目,因地震灾害损毁土地使用权灭失或避让滑坡、崩踏、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实施灾后重建规划确需易地重(新)建的,经规划、建设、房管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易地重(新)建意见后,按建设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意见安排用地并按下列原则补办供地手续。

1)原有土地使用权已经灭失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因实施灾后重建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政府可以在通过等价(按评估地价或基准地价)或等面积置换方式收回原有出让或划拨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但须向社会公示。

2)确需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的,依法对被征收土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后,可按建设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先行安排用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灾后重建土地规划时一并纳入规划,并逐级上报规划调整和土地征收手续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补办供地手续。

3)对因实施灾后重建规划需要,新建工业项目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须向社会公示。

4)对于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或分期支付地价款。凡工业项目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须向社会公示并报省备案。

7、将过去涉嫌闲置的商住用地或工业用地,经按低标准征收闲置费(地震灾后一定期限不计闲置期)处置后,限定土地权利人在一年内开发建设。

8、对城市(镇)区内已供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因实施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改变用地性质批准文件或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后,限期1年内按新的土地用途实施开发建设。

9、凡城镇职工房改房用地,依法补办划拨转出让手续的,原则上实行简易审批程序,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补收政府土地收益,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直接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抄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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