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6]112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涪城区永兴镇玉龙院村二社集体土地0.5017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中有关涪城区永兴镇玉龙院村二社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绵阳市体育馆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涪城区永兴镇。
三、被征地面积: 征地总面积0.5017公顷,其中耕地0.04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2公顷,居民及工矿用地0.458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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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倍) |
安置补助费标准(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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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旱地 |
0.0410 |
1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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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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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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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0.0022 |
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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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及工矿用地 |
0.4585 |
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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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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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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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0.5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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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1]57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以货币方式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按通知时间到征地现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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