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调查)审查认定

二、设定依据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5号令)第二十四条

三、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调查报告        原件1

2、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批表(重庆市建设规划地质灾害调查审批表)     原件1份、复印件8

3、重庆市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原件1

四、收件处理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件。

3、补正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其中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1)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批表(重庆市建设规划地质灾害调查审批表)上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2)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所填内容是否打印,是否在汇交人栏加盖该单位公章;

3)评估等级是否准确;

4)评估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5)评估报告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6)评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条件,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六、工作程序

见《行政服务通用工作流程图》(1

七、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标准

九、办理结果

1、准予认定: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认定书。

2、不予认定: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送达与公示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收件处理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凭证之日起3日内。

2、办理结果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十一、其他特别

说明事项

认定后三个月内必须到重庆市土地房屋档案馆归档,档案馆归档盖章完毕到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关(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盖章,并将汇交凭证交回地质环境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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