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二、设定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第二十二条

三、申报材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报表       原件5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

3、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聘用)文件

复印件1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及评估业务培训证书

复印件1

5、从事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应工作、主要业绩及有关证明文件                                  原件1

6、技术装备情况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证明

复印件1

7、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原件1

四、收件处理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件。

3、补正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其中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1)申请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数量、水平符合所要从事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
3)装备、仪器满足所承担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需要;
4)具有所承担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适应的资金;

5)是否符合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六、工作程序

见《行政服务通用工作流程图》(3

七、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申请甲、乙级资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国土资源部,丙级资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标准

九、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或许可证件。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送达与公示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收件处理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凭证之日起3日内。

2、办理结果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十一、其他特别

说明事项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管理办法还未正式出台,待收到正式文件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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