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3、《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86号)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 原件1份
四、收件处理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件。
3、补正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其中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1)建设项目是否经过批准;
(2)是否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否按规定评审并经专家出具审查意见书;
(3)评估报告是否已经备案;
(4)建设项目需要压覆的是否是重要矿产资源,是则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非则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六、工作程序
见《行政服务通用工作流程图》(1)
七、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标准
无
九、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或许可证件。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送达与公示
1、收件处理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凭证之日起3日内。
2、办理结果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十一、其他特别
说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