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探矿权期限审批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申报材料
1、勘查许可证正、副本 复印件各1份
2、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成果材料 原件1份
四、收件处理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件。
3、补正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其中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1)是否在探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2)是否属于国家为公共利益或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需延期开采的;
(3)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六、工作程序
见《行政服务通用工作流程图》(2)
七、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标准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年每平方公里100元;第四年起,每年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九、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或许可证件。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送达与公示
1、收件处理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凭证之日起3日内。
2、办理结果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十一、其他特别
说明事项
1、最多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超过2年。
2、保留期内,可以停止最低勘查投入。但应当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3、保留期届满,应当注销勘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