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报损、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审查审批

二、设定依据

1、《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9号)

三、申报材料

1、矿山企业报损、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说明书)原件1

2、矿产资源储量审查意见书                原件1

3、矿山企业申请报损、注销矿产资源储量请示

原件1

4、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原件1

四、收件处理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件。

3、补正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其中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1)是否有相应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矿山企业报损、注销矿产资源储量说明书(报告);

3)矿山企业报损、注销矿产资源储量说明书(报告)是否已经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审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六、工作程序

见《行政服务通用工作流程图》(2

七、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标准

九、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或许可证件。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送达与公示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收件处理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凭证之日起3日内。

2、办理结果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十一、其他特别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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