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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对辖区内的土地、矿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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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矿产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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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为检举、控告人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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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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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安置补偿,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终止,土地价格评估,土地资产管理,建设用地使用、闲置,土地整理,耕地开垦,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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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企业因破产、兼并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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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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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土地、矿产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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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对违反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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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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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土地、矿产问题的其他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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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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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